都市更新是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可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說明如下: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
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更新地區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7、8條規定,並調查建築物、實質環境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機能、社會治安及保存維護需求等劃設,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
更新單元則是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最小基地規模,由實施者及申請人依據市政府所訂更新基地規模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定基準等規定劃定。因此,一個更新地區範圍應至少包括1個以上更新單元。
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辦理重建,簡化繁瑣冗長行政流程,中央於106年5月10日發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
辦理都市更新會產生相關費用,包含稅費、房產登記費、估價費、拆除及興建建物施工費用、產權登記等細項,經委託建商辦理都更後,此等花費之總和將由建商先墊支,於都市更新完成後再從土地所有權人分配領回的房產價值中扣除成本,便稱為「共同負擔」。
協議合建則是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認定之價值比率,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合建,並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比例,需取得全部權利人之同意才可實施,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辦理,無須另外擬訂任何計畫送審。
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類似立體的市地重劃。
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 。
依照相關規定,申請額外之容積,稱之為容積獎勵。
容積率即是各樓層的樓地板面積加起來除基地面積再乘以百分比。
例如基地所處區域規定的容積率為300%基地面積100平方公尺,總容積地板面積為300方公尺,若考慮建蔽率50%時每層容積地板為50平方公尺,則設計至多為6層樓[300/50=6]
建蔽率即是建築物在基地上的最大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
例如100坪的基地,而基地所在地區規定建蔽率為60%,那麼,一的地板面積數字為60坪,而剩下的40坪空地,可能作為退縮植栽、休閒設施、開放空間等。
實施者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其意義類似一般民間慣稱之「業主」、「甲方」,或是申請建築執照之「起造人」。 公辦更新時,市政府可自行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民間自辦更新時,除地主自辦、土地所有權人逾七人以上合組更新會擔任更新實施者外,並得委由更新事業機構實施。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更處、新北市都更處、內政部營建署